具体来看,2019年12月辽宁省葫芦岛市中院给出(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9.8万元。
二、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朱某某作案使用的联想Thinkpad-X230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主机、U盘、硬盘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朱某某也提出上诉。在二审中,检察院和上诉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双方主要围绕量刑是否畸轻、罚金是否过重、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等进行讨论。
最终,辽宁省高院认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木马病毒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其中存储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上诉人朱某某又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内幕交易罪,上诉人朱某某一人犯有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辽宁省高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罚金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辽宁省高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三项。
二、撤销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刑初3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上诉人朱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9.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6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