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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 GF.W法学研究“《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第66条...


GF.W法学研究的全新篇章 | “数据跨境安全网关”条款——《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Draft)》第41条、第66条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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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从没公开承认过G.FW存在。这篇文章说好听点是法学研究,说难听点就是虚空开火,蓄意抹黑。总之,最终解释权归……所有。
在中国研究法律?
早几年搞学术研究都把自己整进去了。
需要研究吗? 什么行什么不行大家也都知道的
二句话,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太长了  能总结一下吗
社会上的事你少打听

Slime 发表于 2021-12-27 00:20
政府可从没公开承认过G.FW存在。这篇文章说好听点是法学研究,说难听点就是虚空开火,蓄意抹黑。总之,最终 …

现在有了,叫“数据跨境安全网关”

文风有些奇怪。太长,大致看了下,总体感觉作者还是深度了解fq这块的,但仅限于软件应用。fq的执法界定和举证其实很难。
http://www.cac.gov.cn/2021-11/14/c_1638501991577898.htm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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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打算详细列表打投名状吗

“对于线路:分析目前主流的VPS供应商、国内链接至国外POP点的云服务商或普通企业内网IPLC/IEPL线路,例如国内由世纪互联运营的上海Azure与搭建在境外(如东南亚、南亚)等由Microsoft运营的海外Azure POP节点之间的内网互联问题;用于优化路由的境内端口(流量)转发供应商、基础电信运营互联网接入协议、面向公众开放的电信CN2/CN2 GIA“国际精品网”增值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