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数据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一方授予另一方任何有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任何的知识产权,也不意味着一方授予另一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处理、使用数据之外对数据的任何权利。
第五条 无商业合作关系
一方按照本协议对数据的提供不构成该方(或其任何代理)拟定项目或任何商业或者投资关系的邀请或承诺。如果双方希望推进拟定项目或者进行任何商业或者投资机会,双方应另行签署书面协议。
第六条 知识产权
因对本协议所指数据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归属。
第七条 违约和赔偿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数据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以及因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等)。 如违约行为给数据主体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应向数据主体进行赔偿。
双方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同时双方承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 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第八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收到一方提出的书面要求的三十(30)日内,另一方应(并应确保其雇员或代理)按照对方的要求返还或销毁其持有的数据以及载有数据的各种媒体。 除了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的备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保留任何复件。双方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在返还或销毁数据以后,本协议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及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一方书面同意提前免除另一方保密义务外,双方的保密义务从收到数据起至数据以合法途径进入公众领域。
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已经依据本协议取得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及解释。
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有关其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未经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i) 本协议的存在和目的;(ii)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iii) 双方对拟定项目和数据进行商讨的事实,或 (iv) 双方对数据进行分享的事实,除双方另外书面同意外, 或者除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股票交易规则、或任何政府部门或法院的命令而须进行的披露外, 但条件是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一方应把要求披露的情况事先通知另一方且仅在被要求披露的范围内进行披露。
一方无义务保证向另一方所披露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署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