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WB,真伪自辩 辽宁两男子为寻求刺激,通过微信共谋“多人游戏”,各自带妻子到酒店开房,随后四人在房间内进行聚众**活动,辩称,未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禹含与尹某(已移送起诉)通过微信聊天共同组织策划集体**活动。2020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陈禹含带着其妻子宋某,尹某带着其妻子王某,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一方城堡酒店内开房,随后四人在房间内进行聚众**活动。 主要证据: 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证人王某、宋某证言,同案犯尹某供述,被告人陈禹含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辩护意见: 1.被告人陈禹含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系自首; 2.被告人陈禹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理; 3.本案系同案犯尹某组织策划,被告人陈禹含仅应邀参与,且仅参与了一次聚众**活动,被告人的行为未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也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应当减轻处罚; 4.被告人陈禹含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禹含组织进行聚众**活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聚众**罪。判决被告人陈禹含犯聚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法律规定对聚众进行**活动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者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很多人认为,只要行为人没有在公共场所实施聚众**行为,“只要性行为是秘密实施的,即使召集、邀约行为具有公开性”,就谈不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实这种理解比较狭隘。 聚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的心理,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即使实施聚众**的行为具有私密性,也侵害了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对此,你怎么看? |
我觉得这只是个道德上的问题,不构成犯罪 |
微信后台直接接入ga系统,GA可以随时随地监控并查看。 |
证据写了微信聊天记录咯 |
没交换的不算吧 |
锅内绿帽换七橱柜最多的地方就是东北了 |
当然是好似喵 |
可以看“多人游戏”的影片 但事件的看法,看了也没用,轮不到说话 |
这个怎么被人发现的. |
谁公开的聊天记录? |
私下双方的活动 不至于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