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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对嫌疑人


对有嫌疑而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好像是无法抓人进看守所吧?但是大陆对有嫌疑的就可以直连扔进看守所了?
****没有制衡就容易出现自己当裁判的情况了,有特权的耍流氓更可怕
本帖最后由 Rom 于 2022-7-5 23:05 编辑

有足够证据(预审就是干这个的)才能刑拘,如果预审的证据不足够拘你也就一般不超过12-48小时,刑拘后等检察院批捕,批捕后等检察院起诉,起诉后等发圈开庭,刑拘后可以让律师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比如 居家监视,取保候审)

可以,刑事拘留30+天,公安分局批准就行
参考当时那个dd司机,不认罪的话她们就要完蛋,所以强逼认罪
现在不行了,至少大城市不行,要检察的文才行
大陆一般也是差不多证据扔进去的,先控制起来再说

hcyme 发表于 2022-7-5 22:57
现在不行了,至少大城市不行,要检察的文才行

31天内不需要

香港没有确凿证据只可以48小时吧

奧巴马 发表于 2022-7-5 22:59
31天内不需要

胡扯,有文都很难超过七天,这一块互相牵制蛮厉害的,同级行政主管未必有用,问题是中国是垄断经营,狗不理可以犯蠢,其他人不能逗机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