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domin 于 2022-4-18 02:16 编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崔玉诉被告熊继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继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7日原告崔玉(微信号:×××48)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熊继伟(微信号:×××13)15000.00元用于购买“矩达币”。被告熊继伟通过微信向原告崔玉发送截图,显示已购买“$1000.00”。另查明,“矩达币”属于虚拟货币,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发行。 本院认为,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XX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崔玉转账给被告熊继伟15,000.00元用于购买“矩达币”的行为,涉嫌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本案应驳回起诉,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感觉各个地方的法院各判各的,前不久还看见一篇判决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保护而打赢官司的 |
“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去扶?”有这水平,再奇怪也可以理解了 |
本帖最后由 beck 于 2022-4-17 23:30 编辑
嗯,我是通过这个链接看到了很多例子: 有些法院的水平也是服了。另外感觉诉讼完全没有公平性可言,差不多的案子不同法官不同的判法,似乎想怎么判都可以。即便不是虚拟货币,很多其他案子也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候是几乎同样的案子是完全相反的判决,或者一审和二审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
意思说卖币钱到账后直接拉黑就行? |
现在好像虚拟货币是不保护的,不处罚骗子,反倒还处罚受害者。 |
中国从来都没承认这东西的合法性 灰黑产边缘的东西他去起诉肯定不会受到保护 会不会被法院反撸那就看法官想不想制裁你了 |
小程序笑喷了, 这种被虚拟货币割的资格都没有, 还是老实去传销吧 |
太扯了,就算可能涉及犯罪,那也得原告和被告一起,而那个判决书里面只提到了原告涉嫌犯罪。 |
确实,他们难道就不怕搞冲突了? 同一个性质的案件不同的判法,是真的离离原上普了, |